《关于翻译服务的中国国家标准 GB/T 19363.1

《关于翻译服务的中国国家标准 GB/T 19363.1-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9363.1-2003

翻译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笔译
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 Part 1: Translation
  2003-11-27 发布 2004-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翻译服务工作的具体特点, 以 2000 版 GB/T 19000/ISO 9000 质量标准体系为指引,参考德国DIN2345 标准, 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翻译服务质量,更好地为顾客服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归口。GB/T 19363.1-2003
  引言:顾客与翻译服务方的良好合作是提高翻译服务水平和保证翻译质量的前提,双方都应在事前充分了解各自对对方所期待的目标。
本标准对此提出了相关要求,以更好地保证相关方面的利益。
本标准编制出一个客观的,能协调双方利益的工作基础,籍以加强对翻译质量的信任并消除事后可能出现的分歧。
翻译服务方的过程管理是保证翻译质量的有力措施,本标准中对业务接洽,翻译前的准备,翻译,审校,编辑,检验,顾客反馈意见,文挡资料的管理,责任和保密等诸方面进行文字上的规范。要求翻译服务方加强对翻译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
本规范采纳了 DIN2345 中符合我国国情的表述, 对自由翻译者的要求没有编入本标准。由于口译服务与笔译服务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本标准不包括口译服务。
  GB/T 19363.1-2003 翻译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笔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翻译服务提供过程及其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翻译服务(笔译)业务,不包括口译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88-1999 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画尺寸( neq ISO 6716 : 1983 ) GB/T 3259
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idt ISO 9000:2000 )
3 术语和定义
3.1 翻译服务 translation service 为顾客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经营行为。
3.2 翻译服务方 translation supplier 能实施翻译服务并具备一定资质的经济实体或机构。
3.3 顾客 customer 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
3.4 原文 source language 源语言。
3.5 译文 target language 目标语言。
3.6 笔译 translation 将源语言翻译成书面目标语言。
3.7 原件 original 记载原文的载体。
3.8 译稿 draft translation 翻译结束未被审校的半成品。
3.9 译件 finished translation 提供给顾客的最终成品。
3. 10 过程 process 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
3.11 可追溯性 traceability 追随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
3.12 纠正 correction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
3.13 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4 要求
4.1 翻译服务方的条件
4.1.1 对原文和译文的驾驭能力以及完成顾客委托所必需的人力资源。
4.1.2 对译文中所涉及到的专业语言的翻译经验。
4.1.3 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
4.1.4 履行合同的能力。
4.2 业务接洽
4.2.1 接洽场所 宽敞,明亮,整洁,设施齐备。
4.2.2 接洽人员 熟悉翻译工作过程,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诸方面内容。 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耐心解答顾客的咨询。
4.2.3 接洽的类型和内容
4.2.3.1 门市业务是数量较小或时间较短的翻译业务,应详细记录: —— 客户的全称; —— 联系方式; ——
业务的语种和译成何种文字; —— 译件使用的目的; —— 双方认同的计字方法; —— 约定的收费价格; —— 译制的时限; ——
译件的规格和质量要求; —— 专有和特殊的术语(如果客户提供的话); —— 准确的译文称谓; —— 预付的翻译费; ——
原文和参考件的页数; —— 译件的标识(在 4.3 中详述)等。 记录单上应有顾客签字确认。
4.2.3.2 批量或长期业务是数量较大或时间较长的翻译业务,应签定合同或协议书,除 4.2.3.1 中的部分条款外,合同或协议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顾客的全称; —— 顾客的联系方式(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地址,邮编,E-mail 等); —— 约定的翻译服务内容(语种,项目,时限); —— 约定的交件形式; —— 约定的验收条款; —— 约定质量内容; —— 约定的保密条款; —— 约定的收费内容(计字方法, 分项单价,图表的计字方法等); —— 约定的付款方式; —— 约定的翻译质量纠纷仲裁; —— 约定的违约和免则条款; —— 约定的变更方式; —— 其他。
4.2.4 其他事项
4.2.4.1 附加服务 如果顾客希望获得附加服务应与翻译服务方协商,附加服务有: —— 编写专业术语; —— 图形设计(包括图片,公式,表格); —— 图纸处理( a3 以上大图的填字,缩放等); —— 版式加工; —— 制作版样,印刷; —— 其他。 注: 附加服务需另行结算。
4.2.4.2 署名 根据《著作权发》的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并采用适当的方式署名。
4.2.4.3 顾客的需要 翻译服务方应向顾客了解译文的使用范围及对象,提供更好的翻译服务。
4.2.4.4 原文背景和专业术语 如有必要,顾客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支持。如: —— 专业文献; —— 专业术语; —— 难词实意和缩略词汇表; —— 相关的文字; —— 背景资料; —— 指定的特殊软件; —— 参观现场或实物。 —— 提供有能力回答问题的联系人。
4.2.4.5 计字方法 计字一般以中文为基础。在原文和译文均为外文时, 由顾客和翻译服务方协商。 ——
版面计字: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版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
计算机计字:按文字处理软件的计数为依据,通常采用 “ 中文字符数(不计空格) ” 。
4.3 追溯性标识 每份资料应用数字,字母或其他方式,明确其唯一的追溯性标识。应有如下一项或数项内容: —— 顺序编号; —— 批次;
—— 日期; —— 数量(页数,规格); —— 语种; —— 顾客代码。
4.4 翻译业务的管理
4.4.1 原文资料和工作安排
4.4.1.1 原文资料 对于原文资料的管理应做到: ——
清点整理原件,检查有无漏,缺页,不清晰处。如有,应向顾客说明,并要求顾客补充提供。若顾客无法提供清晰的原件,则在原件上用铅笔或其他可去除痕迹的标记注明。
—— 妥善保护顾客的原件,不得遗失,污毁(发生不可抗力除外)。 翻译时应使用原件的复印件。
4.4.1.2 工作安排 根据顾客的需求,编制出译件完成的工序和时间计划,选择合格的译,审人员。
4.4.2 翻译
4.4.2.1 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证书或与之相当的证书,特别是专业方面的证书; ——
普通及专业的工作经验; —— 专业能力; —— 接受再培训和继续教育。
4.4.2.2 译前准备 应在翻译前仔细做好以下工作: —— 审阅原文; —— 熟悉所译资料涉及到的专业内容,备齐相应的工具书; ——
审阅自己已掌握的术语; —— 审阅顾客提供的术语; —— 审阅并整理顾客提供的资料; ——
进一步查阅单词和专业术语(如在互联网或数据库); —— 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翻译服务方与顾客解决内容上,专业上和术语上的问题。
4.4.2.3 译文的完整性和准确度 译文应完整,其内容和术语应当基本准确。原件的脚注,附件,表格,
清单,报表和图表以及相应的文字都应翻译并完整地反映在译文中。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对经识别翻译准确度把握不大的个别部分应加以注明。顾客特别约定的除外。

4.4.2.4 符号,量和单位,公式和等式 应按照译文的通常惯例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翻译或表达。
4.4.2.5 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头衔,职业称谓和官衔 ——
除艺术家,政治家,历史名人,机构,组织,动植物,建筑,产品,文学著作,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地理名称等已有约定俗成的译文名称外。一般情况下姓名可不翻译,如果需要翻译,为了便于理解,
可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加原文表示。中文姓名译成外文时,采用标准汉语拼音; ——
头衔,职业,官衔可译出,亦可不译出。如果需要翻译,为了便于理解,可在第一次出现时,
用括号加原文表示。中文译成外文时,参照国家正式出版物的译名; ——
通讯的地址及姓名外译中时应直接引用原文,中译外时参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和标准。
4.4.2.6 日期 日期按译文语言。通常采用公历。
4.4.2.7 新词 对没有约定俗成译法的词汇,经与顾客讨论后进行翻译,新词应当被明确标示出来。
4.4.2.8 统一词汇 译文中专有词汇应当前后统一。
4.4.3 审校
4.4.3.1 审校人员资格 见 4.4.2.1
4.4.3.2 审校要求 审校应根据原文(复印件)和译稿进行逐字审核,并根据上下文统一专有词汇。
对名称,数据,公式,量和单位均需认真审核,审核后的译文应内容准确,行文流畅。审核时,应使用与翻译有别的色笔,以示区别。
4.4.3.3 审核内容 审核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 译文是否完整; —— 内容和术语是否准确,文字表述是否符合要求; ——
语法和辞法是否正确,语言用法是否恰当; —— 是否遵守与顾客商定的有关译文质量的协议; —— 译者的注释是否恰当; ——
译文的格式,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注:根据与顾客商定的译文用途决定审核的次数。
4.4.4 编辑 翻译编辑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原文的格式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使译件的幅面,版面,格式,字体,拼音符合 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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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译件版面美观,大方,紧凑,图表排列有序,与原文相对应,章节完整。编辑时,应使用与翻译,审核有别的色笔,以示区别。
4.4.5 校对 文稿校对应对审核后的译文,按打字稿逐字校对,不得有缺,漏,错。发现有错时,应认真填写勘误表,交相关人员更正,并验核。

4.4.6 检验 应根据原文,译件进行最终检验。按照顾客要求,逐一进行检查。
4.4.7 印刷品及复印件 印刷品及复印件应符合顾客的要求。
4.5 质量保证
4.5.1 译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交译件后的 6 个月以内。 质量保证期内,翻译服务方对合格的译件存在的少量的错,漏可采取: a)
打字件(电子版)负责更正; b) 印刷件负责出勘误表。 注:由于顾客原因出现的修改除外。 4.5.2
翻译服务方所提供的译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处理,见 4.2.3.2 。
4.6 资料存档及其他
4.6.1 翻译方所承接的资料翻译工作完成后,其相应的原件复印件,翻译稿,审核稿,打字稿,勘误表,样本等相关资料的最短保存期为 12
个月。 存档的资料应标识准确,资料完整,便于查阅;如存储在计算机里,则应备份。 原件应完整的交还给顾客,并作相关记录。
4.6.2 在特殊情况下,应顾客要求,可在翻译工作完成后即将原件,译件以及相关的全部纸质或非纸质文稿交还给顾客。
注:在此情况下,翻译服务方不承担本部分 4.5 的责任。 4.7 顾客反馈和质量跟踪
翻译服务方应当指定专人对顾客反馈意见进行登记,整理,并针对反馈意见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对顾客反馈的意见均应给予答复。
对批量业务的顾客,翻译服务方还应当进行前期,中期和后期的质量跟踪和走访,对顾客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8 保密 翻译服务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顾客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顾客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4.9 一致性声明 每个翻译服务方都可以自愿履行本标准的各项条款并负责任地声明是根据本标准提供翻译服务的(一致性声明)。


翻译服务规范 第二部分 口译(试行)


1. 目的 为了规范全国翻译服务企业协作网成员单位的现场口译服务质量,同时考虑到现场口译的特殊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推荐使用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仅适用于《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的各成员企业。
3. 定义
本标准所述的现场口译,仅指工程建设、技术交流、技术和工艺引进、工业设备引进等涉外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至结全过程中的各类口译,属工程技术类口译范畴。

4. 现场口译服务质量是译员综合素质的体现,评判现场口译的服务质量,首先要确认译员的资质和素质。
4.1.1译员的资质按国家专业技术职务翻译系列评定标准,分为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
4.1.2译员的资质,具有由各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或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口译证书、中级口译证书、高级口译证书。
4.1.3同声传译的资质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同声传译证书或由各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同声传译资格。
4.1.4经过长期现场口译实践具有4.1.1、4.1.2和4.1.3同等资质水平的译员。
4.1.5译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译员能够遵守一九九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十条,要求译员具有计算机、网络操作技能,要求译员有较深广的科技知识和文化知识。

4.2现场口译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现场口译分为:施工现场翻译;商务和技术合同谈判翻译;随团出国翻译及其它翻译
4.2.1施工现场翻译服务质量要求 (1)
熟悉现场装置,在装置现场就位、机电仪安装、装置调试、开车和验收中,正确翻译并及时无误地向项目建设双方传达信息。 (2)
正确翻译现场施工中项目建设双方的各类会谈纪要、备忘录、工作日志等有关工件资料。 (3)
严格遵守现场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积极主动。
4.2.2商务和技术合同谈判翻译服务质量要求 (1) 熟悉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和文件,翻译正确、忠实、严谨、规范。 (2)
正确校译合同及合同附件的中英文文本,译文忠实于原文原意。 (3)
项目建设双方的会谈情况、双方合作意向以及合同内容要对外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3随团出国翻译服务质量要求 (1) 熟悉出访国的文化环境、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熟悉出访的目的、背景,做好团长的参谋。 (2)
遵守外事纪律,遵守保密守则,配合团长做好在国外的政治安全、交通安全,钱财物安全、护照安全。 (3)
针对不同出访任务(考察、实习培训、设备采购、设计联络、技术交流等),做好出国前的(翻译)技术准备,在国外做到正确无误地翻译
4.2.4其它翻译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所指的其它翻译服务是指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交流翻译,培训讲座翻译,会议翻译翻译服务,这些翻译服务质量要求参照4.2.2和4.2.3。

4.3现场口译服务质量的分级 现场口译服务质量分为两级:合格和不合格。 (1) 达到4.2本类服务质量要求的为合格。 (2)
达不到4.2本类服务质量要求的为不合格。
4.4合格译员的评判依据
合格译员的评判依据为五个方面:双语表达能力;工作态度和服务态度;翻译职业道德;纽带桥梁作用;用户对译员的评价和反映。
这五个方面是译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是评判各类合格译员的前提。
5. 关于现场口译对现场文书及文件笔译的质量要求(备忘录、现场工作日志,会议纪要等),参照TSS-102“工程技术类资料质量标准”。
6.
现场口译服务质量的评判,由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负责,通过译员在现场口译的音像带对用户访问作出评判。
7. 本标准由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领导小组批准。

编 制 说 明

一.制定标准的依据
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2年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增补项目(四)”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87号)的要求,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为技术归口单位,由中央编译局,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中国标准化协会、江苏钟山翻译有限公司等为主要起草单位共同编制的。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制定本标准是为了明确翻译服务工作的范围,规范并统一服务的标准,优化各翻译服务单位的内部流程管理,确定职责的划分,强调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和服务理念。
三.编写过程
在接到国家标准委的通知后,2002年12月,中央编译局,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中国标准化协会、江苏钟山翻译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计划。
由于起草单位在申请标准立项申请前,已于2002年5月制定出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标准—《翻译服务标准》,同年8月又将德国标准DIN-Norm 2345翻译成中文,在此基础上,起草单位做了大量调研等准备工作,于2002年9月正式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报告。在本标准中纳入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和规定,从业务接洽,业务标识,业务流程,译前准备、翻译、审校、编辑、录入、文稿校对、质量校验,印刷品、质保期限、资料保存,用户反馈和质量跟踪、责任,保密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于2002年底提出了《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同时广泛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1. 2002年6月第二期《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通讯》刊登出“翻译服务标准”,向全国200余家翻译单位征集意见。
2. 2002年11月在海南由中国译协和中央编译局主办的“全国第二届翻译经营管理工作研讨会”上,来自全国17个省市的代表对“翻译服务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
3. 根据中国标协344号文件,2002年12月由中央编译局,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江苏钟山翻译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协会,《参考消息》环宇翻译公司和天津和平科技咨询翻译公司等单位组成国标起草工作组。在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上,决定以DIN-NORM2345为蓝本,结合《翻译服务标准》和我国国情,编制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翻译服务行业的国家标准《翻译服务规范》。
4. 由于《翻译服务规范》属服务行业的推荐性国标,涉及的范围大,因此,在征求意见时必须考虑到各个层面。基于这个考虑,中国标准化协会于2002年月向有关单位发出中国标协351号文件“关于征求对《翻译服务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被征求意见单位名单见(附件A)。
5.征求意见表发出后,反响很大,33家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有32家以不同方式表达了意见。截止到三月,共收到书面材料21份,无异议的电话10个。征集意见共100条。详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B)。
从已获的反馈意见来看,被征求意见单位对《翻译服务规范》的制定均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翻译服务行业的一件大事。国家标准的制定对整个翻译服务行业起到规范的作用,使整个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一个正在行成的新兴产业来说,标准的制定正在其时。
从已收到的书面材料来看,封面和编制说明的修改意见4条,第2章修改意见1条,第3条的修改意见95条,意见比较集中的地方在第3章第3条,不少单位提出很好的修改意见,对修辞,内容,标点符号等均作出详细的修订,可以看出,为了中国第一个翻译服务标准的早日出台,大家是费尽心血的。
6.2003年元月18-22日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会上,与会代表对《翻译服务规范》的编制工作进行了座谈,提出不少中肯意见。
7.2003年3月24日在中央编译局举行国标起草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对已征集的意见 逐 条讨论审议,在100条意见中采纳78条,部分采纳9条,不采纳 13条,具体处理意见参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8.根据国标起草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的意见,按照GB/T1.1-2000 和GB/T20000.2-2001 的要求,对《翻译服务规范》再次修改,形成《翻译服务规范》(送审稿)。其间,反复推敲,九易其稿,终于完成了《翻译服务规范》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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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翻译服务的中国国家标准 GB/T 19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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